引用:
作者惡蟲
虐殺並不存在於法條之中,只有傷害致死罪。
以往所有的案例,都是以傷害致死罪判決,除非能證明有何可以證明為具有殺人意圖,且造成死亡結果的行為,否則都是算傷害致死。
我沒有貶抑網友,我只是不喜歡有些不懂得法律,卻又專門在網路上散佈錯誤法律知識誤導其他網友的人,如果我的言行真的有貶抑的意思,那我也只貶抑這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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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嫌犯拿鐵鎚朝幼童臉上打下去基本上心裡就已經“不管他死活”了。否則不會不馬上送他去醫院,還拖延了二十一天,並且再加以其它方式殺害。
你是讀書讀到腦筋透逗了嗎?難道要死人從墓裡起來証明嗎?
假設今天某甲心裡打算要某乙死,約某乙至家中,還跟某乙家人佯稱和某乙聊天,家裡只有他們二個人,家裡也沒攝影機,某甲忽然拿起旁邊鐵鎚敲他臉鼻狠狠打下去後看著他痛苦流血,等某乙血流過多死了,再抱他去醫院。然後再在庭上一把鼻涕一把眼淚。過失傷害呼?良心未泯呼?
以你和那群法官的見解肯定是“無法証明某甲有殺人之故意”,(再加上某甲說他不知道鐵鎚打下去會死)是吧?
然後要死人反証某甲有故意殺人之意圖,沒有人証明有故意殺人之意圖,也無明顯物証,某乙就是被傷害致死。某甲傷害致死輕判,殺一人之代價是吃免錢飯幾年而已。
以上情形,你不得不說對。
荒謬、可悲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