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請問你對刑罰的目的是怎樣的立場?
我只是直覺這個最基本地方的差異是你跟這裡其他人意見產生齪齬的原因。
廢死聯盟跟一些學者(包含我自己老師)在內的立場多半也是從這個部分著眼。
有些人認為處罰犯罪行為沒辦法把狀態回復到犯罪發生前、沒有意義,
因此反對死刑(甚至連實質或形式上的無期徒刑都包含在內)。
我個人的看法是,實際上台灣不管是犯罪的預防或是教育幾乎沒發揮作用過。
如果是這樣的狀況,那真的不適合期望透過刑罰去"矯治"、"避免"再犯,
實際上就連"威嚇"都不太能遏阻犯罪行為,最簡單的例子就是酒駕,這就是現況。
明顯現階段不可能求更好,退言之罪刑相等這個基本的底線必須要死守。
如果無法達到教育、矯治的目的,且最低層次的公平也無法達到,那要法律幹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