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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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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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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子女由誰教養,實務認為除有約定外是由父親作教養人,也就是歸父親
相關法條 1055條-1055-2條

最高法院74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三)【會議日期】民國74年01月08日
【相關法條】民法第1055條(71.01.04)
【決議】
  夫妻判決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除法院另有酌定或兩造另有約定者外,由夫任之。夫甲妻乙所生之子丙將滿四歲,已離襁褓,甲乙又無關於子女監護之約定,甲乙離婚後,其所生之子當然由甲監護,無待甲起訴請求,甲起訴請求監護丙,自屬欠缺權利護要件,不應准許。(同乙說)
舊 2013-02-04, 10:05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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