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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jays07kimo 
				沒有肩膀的法官 
 
我只知道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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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有網友提到,小孩是因為毒品休克死亡。 
這些法官還在那邊就有沒有殺人故意爭論不休,將無行為能力之人注射一級毒品(海洛因)應該就符合上述法條的構成要件了吧。綜合其他行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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