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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s07ki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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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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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肩膀的法官

我只知道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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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有網友提到,小孩是因為毒品休克死亡。
這些法官還在那邊就有沒有殺人故意爭論不休,將無行為能力之人注射一級毒品(海洛因)應該就符合上述法條的構成要件了吧。綜合其他行為(凌虐等),導致被害人死亡。判處死刑過份嗎?還在傷害致死?
舊 2013-02-04, 08:45 PM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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