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權中*  
			
		
			
			
								
	 | 
	
	
		
		
		
									  
		
		
	引用: 
	
	
		| 
			
				 作者路人丁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sep/24/today-so4-2.htm 
 
舊公寓的地下室及屋頂凸出部分,一般都沒有登記產權,但這不代表可以專用,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名譽理事長王進祥表示,這就是公共設施的意思,屬全體住戶共有共用。 
 
王進祥表示,大樓及公寓的公共設施部份,在產權登記上,經常遭到民眾疑義。大樓有登記公共設施產權,比較沒有問題,但以前舊公寓則沒有登記公共設施,地下室沒有登記產權,是屬建物登記簿裡的任意登記,所以舊公寓的地下室就是公共設施;這並非錯誤,但在早期算是正常的登記方式,也因為如此,導致有些民眾困擾及不解。 
 
王進祥指出,既是公共設施,就是共有、共用;也就是說,這位買主買到的是「佔用權利」,並不是所有權。如果這位買主要享有專用權,就要依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之後,才有專用權。 
 
王進祥說,這就回到買主與前一... 
			
		 | 
	 
	 
 
是呀 
可是那是大家都有花錢買的公設 
也是要每年繳房屋稅與地價稅的 
並非不特定公眾的開放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