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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引用:
作者路人丁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sep/24/today-so4-2.htm

舊公寓的地下室及屋頂凸出部分,一般都沒有登記產權,但這不代表可以專用,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名譽理事長王進祥表示,這就是公共設施的意思,屬全體住戶共有共用。

王進祥表示,大樓及公寓的公共設施部份,在產權登記上,經常遭到民眾疑義。大樓有登記公共設施產權,比較沒有問題,但以前舊公寓則沒有登記公共設施,地下室沒有登記產權,是屬建物登記簿裡的任意登記,所以舊公寓的地下室就是公共設施;這並非錯誤,但在早期算是正常的登記方式,也因為如此,導致有些民眾困擾及不解。

王進祥指出,既是公共設施,就是共有、共用;也就是說,這位買主買到的是「佔用權利」,並不是所有權。如果這位買主要享有專用權,就要依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之後,才有專用權。

王進祥說,這就回到買主與前一...


是呀
可是那是大家都有花錢買的公設
也是要每年繳房屋稅與地價稅的
並非不特定公眾的開放空間
舊 2013-02-04, 12:39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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