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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land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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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另外一個重點是死因的鑑定。

個人以為,單是施打毒品過量,恐怕只能做為死亡的一個原因,頂多是主因。並不能把它獨立出來成為[單一原因]。

這跟之前網友提出的概念很相似,一個人被亂刀砍殺,殺到第十刀時才身亡。前九刀是傷害,第十刀是他倒下來時去碰到掉在地上的刀子。所以是傷害致死,不是殺人。

很奇怪是吧。法律真的是這樣嗎?法官看待[因果關係],真的是這樣看的嗎?

至於意圖,個人以為偏向自由心證,法官說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沒他皮條。
舊 2013-02-04, 10:25 AM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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