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官秉持一個原則,原告要證明被告的行為主觀上有殺人意圖,才會構成殺人罪
若否,就是因為主觀上以傷害對方為目的諸多行為結合起來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這件案子的灰色地帶就是,兇嫌給幼童注射的是"毒品",
而不是餵食農藥,或者任何人都知道服用後會致死的藥物。
因為毒品的用途一般來說不是打到讓人死掉的。
如果被告
主觀上明知給幼童注射毒品超過一定劑量後會致死,仍然決定要這麼做,
這是殺人罪。
如果注射毒品沒有超過致死量,而幼童還活著,這是傷害罪。
只要不能證明被告主觀上知道致死量,
或者被告對死者施打毒品的目的是預期會導致死者死亡的結果,就只能構成傷害致死罪。
這就是國內的現況。
至於我個人的見解,依照目前出示的證據來看,
我不認為被告的各種傷害凌虐行為主觀上有在乎男童的生死,
依照那種施虐方式,就算不是施打毒品,被害者早晚也會死亡。
這是主觀上長期的漠然容任各種故意傷害行為的影響持續,導致死者死亡的結果發生。
這樣,機會不高,但或許可以拚看看能不能讓法官用殺人罪來判,但是死刑....
我也覺得這些人該死,但就算修法,這些人最多最多也就是無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