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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hj031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引用:
作者惡蟲
法官並非單聽嫌犯片面之詞,而是綜合所有事證後,來判事實。
所以如果沒有其他的事證可以證明被告有殺人故意存在的話,為何法官不能相信被告無殺人之故意呢?


有個版有說的好,「欲脫之罪,何患無辭」,採信嫌犯之供詞本來就不合理,不該成為判案的關鍵。


引用:
作者惡蟲

一部份如上。
另外,除非當時有對被告進行監聽,否則的話是無法知道被告當時電話的講話內容的。



對,同上。

另,曲解積極救治如何解釋?個人覺得是殺人棄屍。
 
舊 2013-02-03, 06:28 PM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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