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shj0314
好,請問你,死人不能語,法官可以單憑嫌犯單方面說詞:
(被告劉金龍於偵訊中供稱:當天阿峰(指被告鄭盛峰)約渠去看車,當時渠等在聊王O晚上不好好睡覺之事,阿峰就說給他(指被害人王O)打一劑海洛英,小孩就一覺睡到天亮,渠就說不要開玩笑,阿峰就說是真的,渠還問量會不會讓小孩死掉,阿峰就說不會,阿峰說放一格(臺語)的量就好,再加十格的水等語)
不做其它事證之取信,而去判定那幾個人沒有故意致人於死?那以後只要殺人犯犯後胡說、串供,遇到這類法官就是福氣啦,因為採集證據也不是法官的責任,法官只要聽他的一派胡言就好了。是嗎?法律和司法制度如果是設計成這樣有這麼大的缺點,那也太low了吧?這方面可否開示教導司法制度面對這種狀況有什麼最佳解?
法官有錯,聽信嫌犯單方面之說詞,不加求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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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並非單聽嫌犯片面之詞,而是綜合所有事證後,來判事實。
所以如果沒有其他的事證可以證明被告有殺人故意存在的話,為何法官不能相信被告無殺人之故意呢?
引用:
作者jshj0314
二、所謂積極救治行為:
被告劉金龍除透過電話聯絡被告周建輝、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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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份如上。
另外,除非當時有對被告進行監聽,否則的話是無法知道被告當時電話的講話內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