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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hj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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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引用:
作者惡蟲

我前面已經問了,看有誰可以指出法官到底錯在那裡?
結果沒有人回應,一群人猛烈的批評法官,卻講不出法官的錯,這豈不可笑?

如果對本件法官判決的犯罪事實沒有疑問,那表示也認為是傷害致死罪,而傷害致死罪最高刑度並不會到死刑,那麼這裡一群人在因為法官沒有判死刑而狂罵法官,就是在認為法官應該違法判決囉?



好,請問你,死人不能語,法官可以單憑嫌犯單方面說詞:

(被告劉金龍於偵訊中供稱:當天阿峰(指被告鄭盛峰)約渠去看車,當時渠等在聊王O晚上不好好睡覺之事,阿峰就說給他(指被害人王O)打一劑海洛英,小孩就一覺睡到天亮,渠就說不要開玩笑,阿峰就說是真的,渠還問量會不會讓小孩死掉,阿峰就說不會,阿峰說放一格(臺語)的量就好,再加十格的水等語)

不做其它事證之取信,而去判定那幾個人沒有故意致人於死?那以後只要殺人犯犯後胡說、串供,遇到這類法官就是福氣啦,因為採集證據也不是法官的責任,法官只要聽他的一派胡言就好了。是嗎?法律和司法制度如果是設計成這樣有這麼大的缺點,那也太low了吧?這方面可否開示教導司法制度面對這種狀況有什麼最佳解?

法官有錯,聽信嫌犯單方面之說詞,不加求證。


二、所謂積極救治行為:

被告劉金龍除透過電話聯絡被告周建輝、鄭盛峰,並將送醫乙事推由他人為之外,從未親
自送醫或為其他積極救治之行為,亦未立即前往現場協助處理,被告周建輝、鄭盛峰則至
同日晚上10時23分許,方將被害人王O送抵醫院等情,堪以認定。亦即法院認為劉金龍沒有積極救助的行為,(因此不能因劉金龍有電話聯絡送醫的行為而認定劉金龍無殺人故意)。

為何二審法官只憑劉嫌有打電話就認定有積極救治行為?不用調錄音聽他們說些什麼嗎?說不定說的是:這死小孩大家玩死了,你們就把他丟我這喔!.人活著送醫才可以算積極救治,人都死了再抱去醫院,頂多把把屍體棄置於醫院,這跟殺人棄屍有什麼二樣?

法官有錯,聽信嫌犯單方面之說詞,不加求證。並曲解積極救治之意義,把殺人棄屍認為是積極救治。

以上二點,請惡蟲版友指教一下,謝謝。
舊 2013-02-03, 05:54 PM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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