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rstorm-2
在我看來, 一個重點就足夠了:
主謀幾人把小孩虐待致死.
怎麼虐待的, 不重要.
有沒有殺害意圖, 不重要.
把人虐待致死, 本身就應該是死.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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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一、二審的法官都不是這樣想的,因為”台大”醫院的驗屍報告說那一些凌虐的傷都不是致死傷,所以他們都採信了。象牙塔裡的人總是相信另一個象牙塔裡的人說的話。愛因斯坦說的沒錯,「專家還不是訓練有素的狗。」那孩子若不是吸毒犯的孩子而是是醫生、法官、政客的孩子,那些凌虐的傷一定變成是致命傷吧?二歲五個月的孩子身體各部都還沒發育完全,肌肉骨骼對侵入的耐受度都沒有成人的強,細胞、組織的再癒能力都沒有成人的好也更容易感染死亡,說那些傷不是致死傷,實在難以服眾。
所以一審法官把焦點導到毒品中毒死亡,嫌犯故意對這麼小的孩子施打毒品(這是比較沒有爭議的安全的路),並用他們的專長解釋了一大堆關於故意的法律術語,「盡職的」把案情導到殺人罪,依以上二點,判嫌犯死判。
但二審法官推翻了一審法官的努力,不知道是自古文人相輕還是怎樣?抑或是看到嫌犯犯後的幾滴鱷魚的眼淚?抑或是聽信了三位嫌犯「疑似串供」的供詞(死無對證的單方面說詞──讓孩子好睡、施打的量會不會過多云云之可笑供詞)把案情導致非確定故意,認為:嫌犯行為時不具備殺人故意,而僅有傷害之故意,故嫌犯對孩子強制施用海洛因的行為僅構成刑法之傷害致死罪,不構成殺人罪。再加上嫌犯三人互相推託之後的送醫行為(人都死了,送醫有用?)認為嫌犯良心未泯,故有最後之判決。
講到這,個人認為法官真是聰明、你要說他判錯也不行,他們會說他們依法判決對得起良心。但是我認為我們的法官 真 好 騙,然後曲解法條(喔,不,是找對嫌犯最有利的法條,來重新詮釋案情)。三位二審的法官可以同意一審法官的見解,維持原判的,但是他們不肯。為什麼呢?在各界同情孩子和撻伐法官之餘,他們這樣的判決背後的動機真的是值得我們深思推敲,是自古文人相輕?還是我們的法官太有獨立思考的精神天生反骨一定要跟同行法官判不同以示他的高明?還是不食人間煙火太久了?還是認為嫌犯的人權比被害者的人權更重要的愚痴人權主義者,還是私下收...再講下去難聽了。
願小弟弟在天上快快樂樂,下輩子投胎到好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