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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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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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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uinousdeity
感情上我覺得這件案子應該要判死刑
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任何人都無法這麼做,就算換成電腦結果也不會不同。
原因出在我國法律對於主觀上的殺人意圖強度、分類過寬模糊不明確。
原則就上是只能用比較輕的傷害致死罪,除非修法。
跟之前的幼童性侵案不同,不是刑庭會議有共識就能改的。
問題一直都在,這就要問立院諸公在想些什麼了。


講得這麼斬釘截鐵??
所以是一審法官不懂法律條文亂判, 並差點造成三條"無辜"犯人的命案

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舊 2013-02-03, 05:09 PM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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