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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在我看來, 一個重點就足夠了:

主謀幾人把小孩虐待致死.

怎麼虐待的, 不重要.

有沒有殺害意圖, 不重要.

把人虐待致死, 本身就應該是死罪.

不然怎麼對得起被害者.

唯一需要收集的證據就是確定是哪幾個人下的手.

不認同的, 請親身嘗試被虐待的滋味.

能熬過, 然後看開原諒虐待你的人, 那就有資格.

**

我一向認為最有資格做出判決的(攸關生死殘害).

只有被害者或被害者家人.

因為沒有人有資格代替被害者做決定要不要原諒對方.
舊 2013-02-03, 02:11 PM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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