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主觀上的殺人意圖強度、分類過寬模糊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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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壯年人,對小孩,對老人............應該都不一樣才是。
對壯年人打一拳,對幼兒打一拳,殺人的意圖強度,加害人主觀上也許一樣(但你不會知道,法官也不會知道),結果一定不一樣;法條上的認定會一樣嗎?
如果法官不考慮這一點,我們該說他是見解不同,還是違法判決?
個人以為這和之前小女孩強制****案,有一點點類似。
法官願意寫出這種判決讓大家公幹,也是應該的,反正他也覺得可受公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