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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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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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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感情上我覺得這件案子應該要判死刑
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任何人都無法這麼做,就算換成電腦結果也不會不同。
原因出在我國法律對於主觀上的殺人意圖強度、分類過寬模糊不明確。
原則就上是只能用比較輕的傷害致死罪,除非修法。
跟之前的幼童性侵案不同,不是刑庭會議有共識就能改的。
問題一直都在,這就要問立院諸公在想些什麼了。

r大應是此版上最沒有匠氣的法律人了,
不過最後那句話,我一直認為是法律人用來推卸最後一道責任的說法,抱歉了...

法律無論鬆緊,都有法官可解釋的空間,就看法官自己如何去做而已
不然就不會有這麼多恐龍判決
如果這麼多的恐龍判決皆因"法條"所致,
這只是得證現在的法官完全可由電腦取代,
因為這代表法官無自行解釋的空間
如果只是要搜尋資料庫,
那用電腦大概一秒鐘可以完成幾十萬件判決,
也就永遠不會有法官人力不足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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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舊 2013-02-03, 10:16 AM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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