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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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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ruinousdeity 
				感情上我覺得這件案子應該要判死刑 
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任何人都無法這麼做,就算換成電腦結果也不會不同。 
原因出在我國法律對於主觀上的殺人意圖強度、分類過寬模糊不明確。 
原則就上是只能用比較輕的傷害致死罪,除非修法。 
跟之前的幼童性侵案不同,不是刑庭會議有共識就能改的。 
問題一直都在,這就要問立院諸公在想些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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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大應是此版上最沒有匠氣的法律人了, 
不過最後那句話,我一直認為是法律人用來推卸最後一道責任的說法,抱歉了...
 
法律無論鬆緊,都有法官可解釋的空間,就看法官自己如何去做而已 
不然就不會有這麼多恐龍判決 
如果這麼多的恐龍判決皆因"法條"所致, 
這只是得證現在的法官完全可由電腦取代, 
因為這代表法官無自行解釋的空間 
如果只是要搜尋資料庫, 
那用電腦大概一秒鐘可以完成幾十萬件判決, 
也就永遠不會有法官人力不足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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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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