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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vi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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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按本案二審法院的見解,兇嫌行虐行為時不具備殺人故意,而僅有傷害之故意,完全符合古刑凌遲的定義,因為割千刀之刑便是要求劊子手不能太早讓犯人死亡,至少也要割一千刀以後。凌遲致死前,行刑者對犯人同樣沒有殺人意圖,有的凌遲還會救活犯人,以便下次再割肉。

呂后挖去戚夫人的雙眼、熏聾其耳、灌藥致啞、斷其手足,然後丟進廁中,確實符合「不具備殺人故意,而僅有傷害之故意」。

本案僅著重於對幼童施以鐵鎚、注射毒品等,重點若在傷害,與凌遲刑或人彘案有何不同?人彘案雖也沒殺死人,但是被斷四肢、刺眼聾啞後,恐怕也不能長命百歲,這是常識,如此觀來,其實人彘案應有殺意。未諳社會經驗紙上談兵之徒,恐難理解實務因果。

如果人彘案改為今判,未審與王昊案相差幾何?惶論戚夫人是否死亡,這或許不是法官們的重點,反正王昊雖死還不是輕判。


引用:
作者達達達叔
記得古代有一個刑罰 是把肉一片一片割下來的

那如果慢慢割 分3年割 那是不是也非殺人意圖


還有呂后把人變成肉球的那個  是不是非殺人意圖?

那應該讓有這樣見解的人  被嘗試看看
舊 2013-02-03, 09:29 AM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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