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omad
今天最大的問題
就是法官可以在法院上任意解釋法條
依自已好惡決定處罰
也就是說依他個人的情感來決定
就算事後証明他是錯的
也不會有什麼處罰
更可怕的是
推動的人跟寫法令的人都認為執行的人(法官)曲解法令
但最終解釋權不在推動的人跟寫法令的人身上
卻是在執行的人(法官)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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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o!! 你抓到重點了
這個狀況其實源自於我們的法例較接近於歐陸法系的關系
歐陸法系的優點是以成文法為主,即所有判決都能引經據典照法條審判
如何解釋那就像今天歹丸這樣的自由心証,或者像你說的曲解法令之類
但缺點是通常不承認判例法的地位
這點很重要,像美國是普通法系
其最大特徴就是非常重視判例,也因此常帶有陪審團制度
算是不成文法的強表現
像老美重視人權之類的議題,也是源自此法系所加強判例的重要性而來
所以像不少鄉民一直認為歹丸應該要有的陪審團制度
其實在實施歐陸法系的歹丸,有實行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