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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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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火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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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99
二審法院不認為劉金龍對王昊強制施用海洛因的行為構成刑法上的殺人罪,原因則
在於二審法院認為劉金龍為該行為時不具備殺人故意,而僅有傷害之故意,故劉金龍對王
昊強制施用海洛因的行為僅構成刑法之傷害致死罪,不構成殺人罪,因此認定劉金龍罪不
至死,因此,一二審法院見解之所以會有差異,最主要原因在於對劉金龍之行為是否構成
殺人罪的認知不同所致,而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認知不同,是因為一審法院認為劉金龍為該
行為時具備殺人故意,二審法院則認為沒有殺人故意,僅有傷害故意。

一審認定劉金龍行為時具備殺人故意的理由

真是偉大的法官 用鐵鎚 毒品 只是要跟他玩喔 不是要殺他喔
他只有2歲阿 被害人如果有20歲 我相信事情不單純
他只有2歲..................................
我也贊成廢死
前提是在押期間 使用鞭刑 好了打 好了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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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了10幾年,去年才知道是0至0... 悔恨當時沒大砲 不然連毛都給他拍的一清二楚
舊 2013-02-02, 11:53 PM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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