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qneb
意圖?我意圖侮辱乞討者,丟十萬給他,侮辱他的潦倒可憐,張顯我是高高在上有錢爺,我內心確實是有侮辱他的意圖,丟錢給他這行為,我自認就是侮辱他的方式。
他來告我侮辱他,告得成嗎?
看結果啦,結果是他得利,意圖只有我肚子的蛔虫知道,法官要我拉一條蛔虫出來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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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與乙爭吵, 甲揮刀要砍乙, 卻沒注意到路過的丙而砍傷他, 雖送醫仍不治----------->
你怎會知道甲的目標不是丙,有無可能甲乙爭吵是故佈疑陣,閃法律的。民國的法都實施百年了,要殺人還不會看看怎樣才不會被判死,有那麼笨嗎?
傷害致死、虐待致死等,不以故意殺人罪來判應要有前題(條文沒寫,但法官及教法律的都應要這樣教)1,犯人離開被害人時,被害人還活著2,其後被害人必需有受醫治(所以犯人最好叫救護車,更要確保有就醫)3,醫治起算,必需活超過數日(定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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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以才要衡酌所有相關證詞、情況才能判斷甲是不是故意殺丙啊! 講這麼久還在無限迴圈?
2. 成立故意犯不單單要有念頭, 還要有行為才可以, 在心裡罵人再多次都不可能被告
你教我心裡要侮辱乞討者, 但卻沒有侮辱他的具體行為, 要怎麼成立公然侮辱?
有沒有丟錢給他根本不是點好嗎? 這跟乞討者有沒有得利根本無關, 丟錢罵人一樣可以告公然侮辱
3. 照你對過失致死的條件標準, 反而更容易出問題, 而且太多條件限制了
照你的說法, 就算意圖殺人, 只要有救人的動作, 人也活了一段時間, 就可以反而以傷害致死論處
而車禍不小心撞到人, 第一時間報警送醫急救卻不治, 卻反而會被以殺人罪論處
這樣合理嗎?
而現實生活中, 兩個狀況的論刑卻剛好是相反的, 你沒發現你的標準有什麼問題嗎?
對了, 你也還沒說, 這兩個狀況下, 甲跟丁誰比較嚴重?
1. 甲與乙爭吵, 甲揮刀要砍乙, 卻沒注意到路過的丙而砍傷他, 雖送醫仍不治
2. 丁朝著戊的頭開槍, 但射偏只打傷他的肩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