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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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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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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wfire
個人是反駁以上

證據不就是法官重虐殺犯的說詞
而輕死不瞑目幼兒的屍骸嗎?
判三十年而招致大眾怒吼不就是法官自業自得的果?
更是導致社會人心不安的因子
對虐殺犯而言,殘忍虐殺只值三十年,實際上根本關不到三十年
那要多殘忍才能與世隔絕?

真懷疑廢死氛圍已經瀰漫在司法,
那獨立審判也只是個假價值而已,比正常人默數六十秒還不接近真值


如果真的了解司法的話,一般傷害致死案件,能判到10年以上的就算重了,這件判了30年,還不重?還不夠注重社會的觀感?

如果只是要滿足媒體營造的嗜血氛圍的話,那很抱歉,法官完全沒有必要去滿足這樣的需求。
舊 2013-02-02, 10:42 PM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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