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要批評、罵人家,不需要一點證據嗎?
如果一點證據都沒有罵法官,那我真不知道這裡的鄉民是如何能夠這麼理直氣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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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是反駁以上
證據不就是法官重虐殺犯的說詞
而輕死不瞑目幼兒的屍骸嗎?
判三十年而招致大眾怒吼不就是法官自業自得的果?
更是導致社會人心不安的因子
對虐殺犯而言,殘忍虐殺只值三十年,實際上根本關不到三十年
那要多殘忍才能與世隔絕?
真懷疑廢死氛圍已經瀰漫在司法,
那獨立審判也只是個假價值而已,比正常人默數六十秒還不接近真值
引用:
作者黃金蕃茄
問題是你提的虐殺跟所謂三十年輕判的衡量, 其標準為何?
你不能把問題的癥結所在當作證據丟回去反問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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