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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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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如果犯人堅稱他是因為太愛小孩, 所以才會想讓他快樂(施打毒品), 給他溫暖(用燒紅的鐵燙傷口),
你要怎麼證明犯人是詭辯? 你又不是犯人, 怎麼知道犯人在想什麼?

回答你的問題, 如果丙是你最親愛的老婆, 父母, 小孩
甲有沒有犯意, 對你有意義嗎? 你在乎嗎?


第一個問題, 法律是依照對一般常人合理的期待來判斷, 你的說法根本不可能成立
如果嫌犯堅持如此, 另一個可能是判斷他的精神狀態, 這樣的做法各國皆然

第二個問題, 如果我是被害家屬, 我當然上訴到底, 但不代表法官判錯
再來, 如果法律的判斷都是 "觀感" 或 "感受" 來進行, 那也不需要法律了
需要的是公審或是包青天
 
舊 2013-02-02, 10:07 PM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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