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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 作者sazabijiang 如果犯人堅稱他是因為太愛小孩, 所以才會想讓他快樂(施打毒品), 給他溫暖(用燒紅的鐵燙傷口), 你要怎麼證明犯人是詭辯? 你又不是犯人, 怎麼知道犯人在想什麼?
 
 回答你的問題, 如果丙是你最親愛的老婆, 父母, 小孩
 甲有沒有犯意, 對你有意義嗎? 你在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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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  法律是依照對一般常人合理的期待來判斷,  你的說法根本不可能成立 
如果嫌犯堅持如此,  另一個可能是判斷他的精神狀態,  這樣的做法各國皆然
 
第二個問題,  如果我是被害家屬,  我當然上訴到底,  但不代表法官判錯 
再來,  如果法律的判斷都是 "觀感" 或 "感受" 來進行,  那也不需要法律了 
需要的是公審或是包青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