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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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黃金蕃茄
照你的說法問題會更多, 那這麼說來都是致人於死, 故意殺人跟傷害致死是一樣的嗎?
那麼請問
1. 甲與乙爭吵, 甲揮刀要砍乙, 卻沒注意到路過的丙而砍傷他, 雖送醫仍不治
2. 丁朝著戊的頭開槍, 但射偏只打傷他的肩膀
其中甲對丙的刑責跟丁對戊的刑責誰重? 照你的說法不就是甲比丁來得更嚴重?
就是因為意圖很重要, 所以才要從嫌犯行為、工具、過程、證人證詞、勘驗結果來多方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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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人堅稱他是因為太愛小孩, 所以才會想讓他快樂(施打毒品), 給他溫暖(用燒紅的鐵燙傷口),
你要怎麼證明犯人是詭辯? 你又不是犯人, 怎麼知道犯人在想什麼?
回答你的問題, 如果丙是你最親愛的老婆, 父母, 小孩
甲有沒有犯意, 對你有意義嗎? 你在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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