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溫柔風
法官的意思是施虐的行為不致死,不管手段如何兇殘,只要無殺害之意就不能判死刑是嗎?
到底是法官還是法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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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是法律的問題
實際上法官問題仍然居多
因為施虐雖不致死罪 強制施打毒品 雖不致死罪
但 蓄意殺人 可達死罪門檻
你說法官有沒有打算引用 蓄意殺人?
看來他並無此打算 他的自由心證仍是認為
雖然手段暴虐殘酷 但是並未打算致人於死
就算有 也是過失殺人...
法官大人 何以只論犯意 不論行為
孩童被施打毒品前 已經傷痕累累 不及早送醫 相信也是生命垂危
施打毒品 只是壓倒最後一根稻草 不只恐龍 根本是暴龍
但實際上 嫌犯行為 暴虐殘酷 數度凌虐後 再強以施打過量毒品
這都足以至一個成年人於死 何況幼小孩童
卻因為嫌犯有打電話叫救護車 事後有道歉
那我想請問法官大人 你又何嘗知道
他不是事前蓄意加害 事後後畏罪心慌 才有的行動?
是的 都是合議庭的見解 但合議庭的見解就與社會大眾不同
合議庭三人都是如此見解嗎?
這是有討論空間的 並非是民粹 不要強扣社會大眾帽子以求脫身
並非社會大眾經常抱怨法官是恐龍...
法官總是以加害人少數的行為態度 來論及"犯意"
我國法官 喜好鑽研犯罪心理 以證明自己量法從嚴 刑度謹慎
卻經常無視於犯罪造成的重大社會傷害
專議小節而忽大義...因為愛國 就可以當恐怖分子囉
所以這幾年 經常看的到 從特別費 到命案 都有加害者高呼 我無"犯意"
然而我國法官閉門造車 自以為是 還能解釋為法條本身就是如此
若只是引用法條判刑 何須法官 電腦就能辦了...
想想當年電視劇上 常有一句台詞
其情雖可憫 但其心卻可誅...
這是一個震驚社會 慘絕人寰的案件 並非一般輕重傷人罪責
孩童及孩童家屬與嫌犯並無冤仇
很明顯的是一則帶有娛樂性的虐殺 並非照顧上 粗心 大意 不周到
如果只要從嫌犯的心態 來論罪責輕重 既不科學 也不現實
試問如果是五名孩童同遭此難而身亡 法官大人你還能繞過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