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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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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引用:
作者newfire
被虐殺的幼兒與法官三十年的輕判
不最明顯的證據?
不然閣下還要什麼?

將殺人犯輕如鴻毛般的說詞
然後用法官之眼放大成重如泰山的理由
勝過死不瞑目的屍骸

可悲,完全失衡的司法天秤....


問題是你提的虐殺跟所謂三十年輕判的衡量, 其標準為何?
你不能把問題的癥結所在當作證據丟回去反問別人
舊 2013-02-02, 09:01 PM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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