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neb
例一:
我故意一刀揮下去砍斷人家頸動脈,再打電話叫救護車,等車來了,就看到我手在按住死者(裝的,就算是醫師真正來做按住動作,也沒辦法止血,一定是死)的頸,要讓血不要流出。
法庭上我這樣講:我氣憤,只想給死者一點點教訓,對他的手臂揮去,死者亂閃,結果不巧他的脖子來碰到我的刀,我"沒有要殺他的意思",從我叫救護車,我對他止血,都可看出我無意殺他。-----------看來狡詐的我、熟知法律的我,能從運作已百年的法庭判決例子中找出一些門路的我,頂多大約判個十年甚或八年左右。
正題:
這法條應這樣解讀(我本人的解讀):1受害人已不在歹人的控制下,2這時還活著,3並已受醫治(自助去或別人幫助去),4數天後,5才不治而死。也就是說受害人在有活命的機會下,上面5個條件都必要有,卻不幸死亡,這樣這條才適用。要這樣解釋才合理,才不用去"猜歹徒的意圖",有句話"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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