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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引用:
作者knm
用傷害致死判只能判30年
用殺人罪大概就判死了
法官也不會判無期

法或制度有問題應該想辦法改善
用所謂的情感來決定對司法人員就會形成一種壓力
這種壓力來決定一個人的生死不是件好事
今天法官做出這種判決不管對不對,如果社會輿論最後影響判決結果代表司法已非獨立
無法用超然立場進行審判那法律還有甚麼公信力

當然啦
個人情感上還是希望判死,但和法官要不要判死是兩回事

今天最大的問題
就是法官可以在法院上任意解釋法條
依自已好惡決定處罰
也就是說依他個人的情感來決定
就算事後証明他是錯的
也不會有什麼處罰

更可怕的是
推動的人跟寫法令的人都認為執行的人(法官)曲解法令
但最終解釋權不在推動的人跟寫法令的人身上
卻是在執行的人(法官)身上
舊 2013-02-02, 03:46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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