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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702
引用:
作者somewaylin
個人認為不是修法的問題
為何不判無期??
援用判例加上法官自由心證
導致刑期越判越輕才是事實

用傷害致死判只能判30年
用殺人罪大概就判死了
法官也不會判無期

法或制度有問題應該想辦法改善
用所謂的情感來決定對司法人員就會形成一種壓力
這種壓力來決定一個人的生死不是件好事
今天法官做出這種判決不管對不對,如果社會輿論最後影響判決結果代表司法已非獨立
無法用超然立場進行審判那法律還有甚麼公信力

當然啦
個人情感上還是希望判死,但和法官要不要判死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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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車 男
舊 2013-02-02, 03:37 P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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