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sic Member
|
我反而認為薪資上限的設立是有必要的。
先回歸到這類保險(勞保、公保)的最主要的目的是希望維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無虞。
那麼多少錢可以維持生活無虞?
當然就是以勞基法規定的最低薪資為標準,所以薪資上限的金額當然也要依據這個金額來設定。
如果收入超過薪資上限的人又想要領到更多錢,應該是利用現在的收入去規劃其他的投資。
現在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大家都想退休以後就靠這筆錢維持退休前的生活水準。
想也知道這是不可能的,一個月才付多少錢,卻希望以後每個月可以領那麼多?
另外現在最常說的就是公務員的所得替代率跟勞工已經很接近了。
個人認為這種說法有兩個隱藏的陷阱:
1. 勞保有最高投保薪資上限43900 就算所得替代率是100%,一個月也領不到10萬。反觀公務員....
2. 就是大家都知道的高新低報。勞工薪資普遍被低報,很多人月領四萬但是公司只有申報底薪。假設底薪為七成好了,跟真正實領月薪比起來所得替代率可能五成都不到。
這也難怪官員都只敢說所得替代率,要是把這些都說出來不就又得罪財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