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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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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64855
 一般民眾誤以為只有在僱主提出終止契約時始有資遣費問題,其實不然,在下列情況下,即使提出終止契約之人係勞工,仍是可以請求僱主給付資遣費,分述如次:(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1)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4)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5)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明定,同法第十七條的資遣費在此處有適用,故只要符合上開情形之一者,勞工不但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且可以請求僱主給付資遣費。


很多人對這幾條倒背如流到可以刻在墓碑上了,重點是去檢舉後,企業只要"限期改善"就行,頂 多被"重罰"2萬就可以得到檢舉者名單,對勞工來說根本是自己把脖子伸出去給人砍,而且還是政府在後面放冷箭的。
舊 2013-01-29, 11:20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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