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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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nkt
這跟啥執行公務沒有相關
原本就該乖乖申請路單鋪設線路進入建築物
節省維護等成本就從別人家牆壁釘過去, 或從上空穿過你覺得合理嗎?
第四台自己違法在先
大多看準民眾沒有相關知識用騙的
要不找檢察官看看有沒有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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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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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tingo
台電電線要經過私人地都要取得同意,我知道他們常被告侵佔跑法院,
第四台線路要掛台電的電桿,是要繳費的,不然台電可以告第四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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鵝沒說第四台這麼幹是合理的(鵝前面不也說了,可以要第四台移走,如果真的沒辦法移走業者就會給回饋,但直接剪線只會
授人以柄而已

),而是法律的確有相關規定(電業法也有類似條文,您沒聽過有人要台電把家門前的電線桿或變電箱移走,還得付工程費給台電的嗎

),看事情不要只看自己想看的那一面,總比吃虧時再來哇哇叫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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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第32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設置管線基礎設施及終端設備之需要,得使用公、私有之土地、建築物。其屬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者,其管理機關 (構)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因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與相當之補償。但應擇其對土地及建築物之管理機關、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信工程之需要,得使用河川、堤防、道路、公有林地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與公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臺。但其設置應必要且適當,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並應於事先徵求其管理機關 (構) 同意,其管理機關 (構)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相關施工或復原作業,應依管理機關 (構) 所定規範辦理。
第一項及第二項管線基礎設施、終端設備及無線電臺之設置,除該設施有非使用私有之土地、建築物不能設置,或在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設置困難者外,公有之土地、建築物應優先提供使用。
第一項使用之私有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其管線基礎設施時,中央及地方機關應予協助。
第一類電信事業就新設基礎設施及終端設備應共同成立管線基礎設施建設協商小組,協商管線基礎設施之規劃、申請、建設及共用事項,必要時,由交通部協調處理之。
電業法
引用:
第 50 條 電業因工程上之必要,得使用河川、溝渠、橋樑、堤防、道路、公有林地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並應於事先通知其主管機關。
第 51 條 電業於必要時,得在地下、水底、私有林地或他人房屋上之空間,或無建築物之土地上設置線路。但以不妨礙其原有之使用及安全為限,並應於事先書面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如所有人或占有人提出異議,得申請地方政府許可先行施工,並應於施工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
第 52 條 電業對於防礙線路之樹木,得於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
第 53 條 前三條所訂各事項,應擇其無損害或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
第 54 條 原設有供電線路之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因需變更其土地之使用時,得申請遷移線路,其申請應以書面開具理由向電業提出,經電業查實後,予以遷移,所需工料費用負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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