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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9
文章: 146
引用:
作者cmwang
第四台業者的確是可以經營電路出租業務的,那算不算是第一類電信業者啊(既然是第一類電信業者,適用電信法應該沒問題吧,不然這類業者的工程車上那塊執行公務中的牌子是打哪來的 )....



刑法的妨害公用事業罪的確是扯遠了(鵝相信絕大部份法官不會這麼判的),不過以目前政府向資本家傾斜的趨勢,誰敢保證以後不會這麼搞啊....



這跟啥執行公務沒有相關

原本就該乖乖申請路單鋪設線路進入建築物

節省維護等成本就從別人家牆壁釘過去, 或從上空穿過你覺得合理嗎?

第四台自己違法在先

大多看準民眾沒有相關知識用騙的

要不找檢察官看看有沒有道理啊!


p.s. 不小心以前肛務員職業病又犯了.. 不好意思咧...
舊 2013-01-27, 08:39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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