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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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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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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linkt
你法條引用錯了噢~
第四台沒那麼偉大
還有人說還黑道咧...
差點沒笑掉大牙...


第四台業者的確是可以經營電路出租業務的,那算不算是第一類電信業者啊(既然是第一類電信業者,適用電信法應該沒問題吧,不然這類業者的工程車上那塊執行公務中的牌子是打哪來的 )....

引用:
作者linkt
侵佔就是侵佔
水電線路要經過私人地下土地還要所有權人同意
要不然告起來台電台水賠都不知道要賠多少咧~
何況是小小的第四台公司...


刑法的妨害公用事業罪的確是扯遠了(鵝相信絕大部份法官不會這麼判的),不過以目前政府向資本家傾斜的趨勢,誰敢保證以後不會這麼搞啊....
舊 2013-01-27, 08:26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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