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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tfeedwild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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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2
文章: 25
引用:
作者aaaa88
問題是他是人...又根本也沒犯法呀.......


你知道他沒犯法?這就是問題所在,有爭議性必須要受害人去告才會啟動的案件,警察當然沒有告知你的義務,因為可以告跟犯法中間空間不小再加上警察沒有判斷犯法的權責,所以非刑法的案例通常都需要受到影響的人主動提告才會進入下一步程序。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
前面有一條是說:心神喪失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
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所以並不是不能處理只是對警察對樓主來說投入可能不小收穫卻很少,所以才會建議1999,有精神疾病的人深夜遊蕩是否需要社會局介入也是要試過才知道。
舊 2013-01-27, 06:24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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