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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吉他之繩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原文如上。
但是現在有人說一定要熄火才算免責,是這樣嗎?
我對桃園不熟,通常會查地圖,然後上路,在檢查點附近停路邊,雙腳著地,雙手離開把手,查詢地圖。
這樣也算行駛嗎?手都不在油門上了,速度都歸零了怎麼算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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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是看現場交通執法人員的認知  ,他如果很缺業績的話,如吉他大所說那幾項(在下用綠色標示出來),除非完全熄火,不然他要找你碴,也不是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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