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oonho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18
引用:
作者willism
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國營事業指的是:
(1)由中央政府獨資經營者; (2)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中央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
(3)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中央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國營企業員工是廣義的公務員,因為你的收入絕大部分來自於政府投資,所以利用業務不當得利叫做"貪汙罪",而非"業務侵占罪"



廣義的公務員是說你沒有那種權利和福利

確要你承擔不少的法律責任~

所以有的工作在公家單位是沒人要接的

在私人機關當監工或採購貪汙......沒事

頂多被開除~

在國營事業會被人家檢舉.......以貪污罪起訴

打官司,吃牢飯.........

保的是勞保,是一般勞工,卻用公務員法起訴

這個也應該要改成像一般私人機關一樣.......

被開除或者其它侵佔罪而不是貪污~~
__________________
用心,認真,努力.....

我愛翁虹~
舊 2013-01-13, 07:52 PM #2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oonho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