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sic Member
|
引用:
|
作者willism
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國營事業指的是:
(1)由中央政府獨資經營者; (2)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中央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
(3)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中央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國營企業員工是廣義的公務員,因為你的收入絕大部分來自於政府投資,所以利用業務不當得利叫做"貪汙罪",而非"業務侵占罪"
|
廣義的公務員是說你沒有那種權利和福利
確要你承擔不少的法律責任~
所以有的工作在公家單位是沒人要接的
在私人機關當監工或採購貪汙......沒事
頂多被開除~
在國營事業會被人家檢舉.......以貪污罪起訴
打官司,吃牢飯.........
保的是勞保,是一般勞工,卻用公務員法起訴
這個也應該要改成像一般私人機關一樣.......
被開除或者其它侵佔罪而不是貪污~~
__________________
用心,認真,努力.....
我愛翁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