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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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illism
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國營事業指的是:
(1)由中央政府獨資經營者; (2)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中央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
(3)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中央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國營企業員工是廣義的公務員,因為你的收入絕大部分來自於政府投資,所以利用業務不當得利叫做"貪汙罪",而非"業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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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員工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
明明有的是保勞保卻要員工不能兼職
這是那來的法源依據??
保勞保就是一般勞工卻不能兼職不是很怪
國營的員工薪水比較高是因為沒有月退俸
也沒有子女教育補助金等等的優惠................
現在砍了績效獎金後
年終領的比工家機關少,也比外面的私人公司少
我覺得不太合理~
很多人就是見不得人好才會眼紅
再加上政客轉移焦點再配何著媒體一吵就
跟隨著一起起舞~
國營事業的基層起薪都兩萬多~
也有領很少的,不能相提並論
一年調一千元的也有~
砍福利=可支配所得少=減少旅遊費,住宿費,娛樂費',餐飲費等等的支出......
間接受害的是百貨業、一般商家、餐飲業、包商等等.........
大家一起蒙受其害到底誰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