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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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onoc
的確,國營企業員工並不具有公務員資格(除了改制公司前的舊公務員)
但犯錯時適用公務員懲戒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罰則
所以在談刪減軍公教福利(包含國營企業)時,應一併討論刪除所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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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國營事業指的是:
(1)由中央政府獨資經營者; (2)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中央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
(3)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中央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國營企業員工是廣義的公務員,因為你的收入絕大部分來自於政府投資,所以利用業務不當得利叫做"貪汙罪",而非"業務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