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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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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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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taisheng
不好意思.....國營企業員工.應該不算是軍公教人員吧???


的確,國營企業員工並不具有公務員資格(除了改制公司前的舊公務員)

但犯錯時適用公務員懲戒法”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罰則

所以在談刪減軍公教福利(包含國營企業)時,應一併討論刪除所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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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得見別人在過爽日子嗎?

什麼時候努力讓自己過得爽一點呢?
舊 2013-01-13, 04:46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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