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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ba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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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800
引用:
作者tdnj
真的是對牛彈琴,這次的爭議點就是買A報B,就是你所謂的不便明講、報銷方式絕對合法、法理情都說得過去的做法。


真的是對牛彈琴,都說是絕對合法的方式了,麻煩去查一查業務費的花法,

仔細想一想就不難瞭解,否則就是直接去問儀器銷售員,這招我也是學來的,

當然缺點一如往常,該儀器無財產編號。

連條內褲都無法掰出好理由報帳,我看還是通通抓去關起來好了…

檢察官都說了,只要你講的合理他都相信,我看看有沒有鄉民夠聰明。



所以現在差旅費的問題解決了嗎?
舊 2013-01-11, 08:57 PM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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