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或民事審判不會去看你有沒有駕照,頂多只依年紀、腦殘與否,來決定有沒有行為能力。
沒有駕照只會受行政處罰,程度就像你紅燈停車壓線、改排氣管沒裝防燙蓋、穿著太暴露等等,就會被警察開罰單、繳罰鍰,這些全都是一樣程度的行政罰而已。
但刑事審判,就只看你有沒有符合刑法的構成要件、阻卻違法事由、責任。
像這個就比較符合刑法276條過失致死,而貨車是大嬸的生意工具,就有可能是後項業務過失致死。
民事審判,就只是看請求權基礎,在這個例子,死者家屬應該就會主張民法184條侵權行為及相關損害賠償。
我國是成文法,也沒有陪審團制度,刑事、民事、行政三法都是分開進行的,各自依其法條獨立運作,不會混在一起。所以無照駕駛就完全不是刑事和民事審判會在乎的,法官會自動無視,頂多在心證上會其情可憫一下,減輕個金額或少判幾年。
除非是在美國,有陪審團,看到這種事就會像樓主一樣氣憤,自然貨車大嬸就有可能因為小屁孩無照駕駛而被宣告無罪,鄉民的正義只有在美國會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