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通常發回更審,代表最高法院認為事實認定上有誤,所以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至於累犯是指受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之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必須要符合上面的規定才是累犯,並不是曾經犯過罪後又再犯罪都可以算是累犯。
不過累犯在刑法上的意義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惟死刑是不能加重的,也就是說他的行為必須是因為符合刑法上判死刑的規定而被判死刑才可以,而不是說因為他是累犯而加重被判死刑,二者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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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別名叫"更審院"
通常發回更審在實務上的意思是 最高法院法官把球丟回高等法院 省事省時省麻煩 反正更審後再回到最高法院時是別的法官接手
有位曾任檢察官的在談話性節目被問到為什最高法院常常發回更審 他反問一句"發回更審的裁決書好寫還是判決定讞的裁決書好寫?"
事實上 法官心證要找到任何一點有瑕疵是"一定可以的" 記得陸正案 陸正的爸爸在電視節目上提到他小孩被撕票的案件 其中一次被發回更審只不過是兩個被告的口供對案發現場置位的距離兩者不一樣 大慨是一個說十米另一個說八米 就這樣簡單被最高法院法官發回更審
上述的距離要搞清楚重要嗎?陸正的爸爸說 二人是回想當時的現場用目測估計 加上已經隔了好久 自然不可能一樣 如果是一樣才有鬼(刑求出來的口供才會兩被告的數字是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