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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74
引用:
作者惡蟲
通常發回更審,代表最高法院認為事實認定上有誤,所以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至於累犯是指受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之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必須要符合上面的規定才是累犯,並不是曾經犯過罪後又再犯罪都可以算是累犯。

不過累犯在刑法上的意義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惟死刑是不能加重的,也就是說他的行為必須是因為符合刑法上判死刑的規定而被判死刑才可以,而不是說因為他是累犯而加重被判死刑,二者是不一樣的。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欲脫之罪何患無辭?
舊 2013-01-10, 06:42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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