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110/151118.htm
快訊/連殺2女友 吳敏誠二審死刑撤銷
▲吳敏誠二審死刑判決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殺死2名女友的嫌犯「恐怖情人」吳敏誠,最高法院10日宣判,撤銷二審死刑判決、發回更審。吳敏誠於82年先持刀殺死湯姓女友,假釋出獄後,又在98年開槍殺死另名黃姓女友。他一審獲判無期徒刑,二審三度被判死刑。
吳敏誠於82年殺死女友入獄,98年又當街槍殺擔任幼教老師的黃姓女友;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被判死刑,最高法院在去年12月24日展開司法史上的首次「量刑辯論」,檢辯雙方對是否該判死刑激烈論戰。今日下午最高法院判決撤銷死刑發回更審。
在這場司法史上的首次「生死辯」上,黃姓被害人妹妹曾泣訴說,「嫌犯吳敏誠怕死才會投案,但至今無悔意,不要再浪費資源在他身上了。」「吳敏誠想活,難道姐姐就不想活嗎,判死刑不是報復,而是讓他了解生命的可貴」。被害人妹妹甚至還當庭請求法院表示,「曾有兇手說,台灣殺1、2個人不會死,姐姐的孩子也問我殺他媽媽的人,會不會也這樣,請求法律站在我們這一邊。」不過,被告律師認為,吳敏誠罪不致死,判無期徒刑可以在牢裡,面對殺害女友的折磨才是對他最好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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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很懂這個案發回更審是代表啥?代表判死刑有瑕疵?所以要發回更審?
辯方律師也一直著墨在,一罪不兩罰,假釋期間又殺人,不算再犯??不算累犯?
辦芳律師這樣著墨,可以讓判死刑沒有充分理由?還是?
真的有點看不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