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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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even9999
那你未免太小看美國政府了!!
那國際訴訟豈不是形同虛設?過去國際訴訟判決賠償的人都是傻子??
老兄......您也太單純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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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主題早就討論過 告是可以告這是美國的法律 不過告真是告爽的
下面報導有兩個案子 一個是法輪功告江澤民 另一是民事求償官司 看看美國人是怎樣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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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院受理法輪功告江澤民案
(美國之音記者陳蘇1月30日報導) 一些法輪功成員在美國控告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鎮壓法輪功的案子正由美國伊利諾伊州的一家聯邦法院審理。美國法律專家說,法庭受理此案是依據美國一項有200年曆史的法律,該法律允許外國人在美控告另外一名外國人違反了國際法。
美國聯邦法庭接受此案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外國民事侵權賠償法”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美國佛丹大學法學院佛蘭赫提教授說,美國在200多年前的1789年制定了“外國民事侵權賠償法”,給予外國人在美國起訴被控違反國際法的外國人的權利。這項法律自建立以來一直處於休眠狀態,直到上個世紀後半期才越來越多地被使用,雖然勝訴的案子並不多,但卻有勝訴的先例。佛蘭赫提教授說,一名巴拉圭人1978年跟另外一名巴拉圭人打官司,靠這項法律勝訴。
佛蘭赫提說:“最著名的先例是紐約市的一個案子,菲拉蒂加控告伊拉拉案。一個名叫菲拉蒂加的巴拉圭人稱,他的兒子在巴拉圭遭受酷刑被處死。他以‘外國民事侵權賠償法’為依據,把他認為要為他兒子的冤死負責的巴拉圭前軍官伊拉拉告上紐約市的法庭,指控這名前軍官施酷刑,違反人權法。法庭判決菲拉蒂加勝訴,獲2千萬美元的賠償。”
*不是刑事案*
佛蘭赫提教授說,“外國民事侵權賠償法”是一項賠償法,不是刑事法。一般控方以此法為根據打官司時,一般並不是真要得到經濟賠償,而是要美國的法院主持公道,判處對方有罪,獲得道義上的勝利。幫助巴拉圭人菲拉蒂加打贏官司的人權律師格林說,就像其它成功勝訴的人權案子那樣,菲拉蒂加從來沒有得到過一分錢的賠償金,他的目的不是金錢,而是要為親人討還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