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ontfeedwilddog
查法條,毒排骨放在路邊並不符合公共危險罪的要件,頂多是吃死人才算過失致死。狗自己跑來吃也不太符合動保法虐待的要件,當然有個好律師跟清楚的頭腦是很重要的,像本案很明顯就是被詐騙犯騙到,大家都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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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防疫保護處應該是用這條罰苦主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
整件事情 他家的寵物兔遭侵入院子的野狗咬死而不是家犬咬的 冤有頭債有主 找到不元兇或是想要把附近的野狗通通毒死一勞永逸 不幸連社區內的家犬也毒到
問題是家犬在外亂跑的責任大?還是他在外放毒排骨的責任大?
看今天的報導是因為沒有找到狗屍 是毒狗的人自己承認 動物防疫保護處開罰一萬五以上七萬五以下 通常都會罰最輕的 如果有狗屍證實是他毒死就變成十萬起跳 現在罰一萬多元請律師?好像划不來
除非有被毒死的家犬飼主提民事訴訟觸犯故意毀損罪 提侵權賠償 (不過一條狗命在實務上會判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