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oss
我發現網購有些商品都會註明:
「七日鑑賞期僅供鑑賞,不提供試用。商品及吊牌一經拆封使用恕無法接受退換貨。」
吊牌不拆是可以理解,可是像一些包包不拆開包裝又怎麼知道合不合用?
像這種商品買了不合用要退貨就會有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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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之前上班的例子以及去查詢的法規... 這點消費者若告上消保官那邊是行不通的~
像這種商家自訂的約束是沒辦法大於七天鑑賞期法規的可退條件,
不拆封,要怎知道合不合用..
只要是保持包裝完整及內部配件完整,並沒有減損貨物的價值
都是可以退貨的.
當然啦,消費者也要自行約束一下,有些消費者買回去,不論用的到還是用不到,通通拆
包裝也拆的2266 根本沒辦法復原, 還有些更扯的是配件根本沒返回
這樣說要退..就有點說不過去了,若此時商家在購買條件內有附註需要整新包裝費
那就有的吵了,消費者是有可能必須要負擔這筆整新費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