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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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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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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法律是允許人民在美國向國外的元首提告 原則上是告爽的 就像法輪功在美國告江澤民違反人權迫害法輸功成員..

下面有篇報導說得很清楚 求償官司是民事 美國法院根本沒有權力跨海要求B先生賠錢 既然自我安慰居多 要不到錢根本就不是啥重要的事 這種報導報來當然沒有什麼意義?

把報導最重要的一部份抽出來~

美法院受理法輪功告江澤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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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法庭接受此案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外國民事侵權賠償法”和“酷刑受害者保護法”。美國佛丹大學法學院佛蘭赫提教授說,美國在200多年前的1789年制定了“外國民事侵權賠償法”,給予外國人在美國起訴被控違反國際法的外國人的權利。

*不是刑事案*

佛蘭赫提教授說,“外國民事侵權賠償法”是一項賠償法,不是刑事法。一般控方以此法為根據打官司時,一般並不是真要得到經濟賠償,而是要美國的法院主持公道,判處對方有罪,獲得道義上的勝利。幫助巴拉圭人菲拉蒂加打贏官司的人權律師格林說,就像其它成功勝訴的人權案子那樣,菲拉蒂加從來沒有得到過一分錢的賠償金,他的目的不是金錢,而是要為親人討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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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epochtimes.com/b5/3/1/31/n271612.htm
舊 2013-01-02, 01:49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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