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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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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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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obcheng
這是曲解法律吧,死刑令到三日內未執行就違法啦,只是我不清楚像王清峰那樣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461 條有什麼罰則就是了
台灣最大的問題和中國很像,就是嚴刑峻法卻選擇性地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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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這樣說啦
死刑令是法務部發的,就我的了解
然後台北看守所收到死刑令,負責檢察官就要執行,三天內執行
但是只要死刑令不發出去,也就是法務部長不簽字或者有甚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等等,就沒有甚麼三天不執行違法的問題
我覺得維基百科這個寫得很清楚
http://zh.wikipedia.org/wiki/%E4%B8....96.B9.E5.BC.8F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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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死刑之執行,於刑事判決確定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亦即法務部)。而依同法四百六十一條之規定,經法務部令准,執行檢察官於收到法務部之令准後,若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但書之事由(亦即無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可能),必須於令到後三日內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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